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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我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大对生猪屠宰和酒类市场的检查力度,狠狠打击私屠滥宰和无证批发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真正能够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酒”,维护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2006年度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10起违法案件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违法案件 1、阳城县东城办孔西村杨某私屠滥宰生猪案 2006年3月7日阳城县东城办孔西村杨锋私设屠宰场,被商务主管部门查获私屠滥宰生猪四头,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私宰设施,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给予行政罚款3000元,两项共计6000元,移交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阳城县东城办下孔村吴某私屠滥宰生猪案 2006年元月21日阳城县下孔村吴某在村内私设屠宰场,被商务主管部门查获私屠滥宰生猪一头,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屠宰行为,自行拆除私宰设施,没收非法所得750元,给予行政罚款2000元,两项共计2750元,移交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陵川县礼义镇沙河村秦某经营私屠滥宰猪肉案 2006年12月25日接到群众举报,礼义镇沙河村秦某肉店内经营有私屠滥宰生猪肉,陵川县商务主管部门执法队会同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查获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疫猪肉,经核实该店铺多次经营违法猪肉,累计达74斤,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没收其生猪产品,依法做无害化处理,给予行政罚款500元。 4、高平市米山镇米西村袁某经销病死猪肉案 2006年10月19日高平市定点屠宰主管部门稽查大队查获米山镇米西村袁某经销病死猪肉120斤,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没收病死生猪产品120斤作无害化处理,没收私屠滥宰工具4件,给予行政罚款500元。 5、高平市北诗镇北诗村宋某经销私屠滥宰猪肉案 2006年5月19日高平市定点屠宰主管部门稽查大队查获北诗镇北诗村宋某经销私屠滥宰猪肉32斤,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没收白条生猪肉32斤,私屠滥宰工具5件,给予行政罚款100元。 二、酒类流通违法案件 1、城区郭某无证批发案 2006年4月4日,城区商务部门在太行南路日常检查中,查获郭某无证批发 “杏花村”酒37件,价值5000余元,根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检查人员当场将其违法酒品进行查扣,并罚款2000元。 2、城区新市东街吕某无证批发案 2006年6月6日,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新市东街某饭店查获吕某无证批发“银麦”啤酒,案值5000余元,根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其经销违法酒品进行查扣,并处罚款3000元。 3、城区郝匠村刘某无证批发案 2006年6月20日,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在郝匠村查获刘某无证批发“生力”啤酒价值6000余元,根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其经销的酒品进行查扣,并处罚款2000元。 4、泽州县宋小平无证批发案 2006年6月23日,泽州县商务主管部门在下村执法检查中查获宋小平开长治车晋DE0161无证批发燕京系列啤酒177件,案值8000元,根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检查人员对其所批发的违法酒类进行查扣,并处罚款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