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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监督所在连续制定了小餐饮店及公共场所“五小”(合为“六小“)行业“创卫”标准后,以我市“创卫”工作为契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实际,又进一步对我市医疗机构采供血、临床用血及院内感染,制度了具体标准。特公示如下: 一、采供血、临床用血基本标准 一、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采供管理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要求采供血机构加强对采供血全面质量管理和人员培训,采供血来自100%无偿献血,临床用血来自100%无偿献血。 二、对供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检测,加强对艾滋病、乙肝、梅毒等传染病的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供血者档案完整。 三、采供血机构具备无偿献血采供硬件设施,血液储存按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分别存放,储存温度和监测记录完整(看资料记录)。 四、采供血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岗位培训证书》上岗,体检医师须持有《医师执业证书》。 五、临床用血医疗机构用血必须由中心血站提供,严禁自采自输。输血科必须建立“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输血科血液入库、出库检测记录完整;临床用血受血者检测记录、输血申请单、用血反馈等记录完整(看资料记录)。 二、感染性疾病科和预检分诊点的标准 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设立感染性疾病科 二、具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具体如下; 1、要分开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 2、医患通道、进出口通道要按流程分别设立; 3、要有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手套、隔离服等必要的防护设备; 4、对医护人员要定期考核,定期防控演练(看资料记录); 5、有明显的指路标识。 三、其它医院要有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1、有明显的标识; 2、要相对独立设置于方便接待病人的门诊入口处; 3、要有相应的宣传资料; 4、有消毒、洗手、口罩等必要的个人防护设施; 5、有完整的登记记录。 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规定执行。 一、市区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由“晋城市医疗废物管理中心”统一回收,集中处理(必须建立专门合同及交接记录,并保存三年以上); 二、医疗废物要分类收集,按照不同类别分别放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由“晋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统一提供; 三、医疗废物暂存点要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远离病区、生活区等人员活动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和清洗消毒设施,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备)应定期清洗、消毒,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的周转箱(桶)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要求;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 五、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与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要有严格的交接登记; 六、负责医疗废物收集、送运、暂存和处置的工作人员要有专门的培训;(看资料记录) 七、无条件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乡镇医院应购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焚烧装置。 四、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标准 一、二级以上医院要有完善的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二、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要求维护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要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排放的污水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结核杆菌、肠道病毒,大肠菌群不得大于500个/L,寄生虫卵杀灭率达95%。医院内应建造污水处理设施,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能满足医院污水产生量要求。医院应建立污水监测制度,定期开展自我监测且记录完整、定期接受法定监测单位的监测; 三、其它不具备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备的医院要有消毒池,医疗污水经沉淀消毒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沉淀物要经晾晒等无害化处理后处置;(看资料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