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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二十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第八十四条规定) (二十二)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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