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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 (二)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再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再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 健食品变更批件)。 (四)产品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必 须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地中国使领馆确认。 (五)五年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的总结。 (六)五年内中国消费者对产品反馈情况的总结。 (七)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实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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