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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申请表一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或《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企业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3)企业技术(或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4)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证和供货方的医疗器械经营、生产许可证(备案表)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2、晋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在区的食药监分局(简称药监分局)对资料的完整性、齐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受理。 3、药监分局在登记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录有企业资料的软盘和名单报市局,由市局统一编号制表上送省局。 4、药监分局收到市局反馈的上报省局名单后,通知企业到省局办理领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手续。 5、药监分局定期将市局反馈的名单在药监信息或公告栏上公告。 三、办理时限 自登记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表中企业基本情况栏填写内容包括:企业经济性质、经营的医疗器械品种、技术人员情况、医疗器械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措施等。 2、申请表格字体工整规范、内容准确完整;复印件统一用A4纸,携原件备查;所递交的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