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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一)《药品管理法》; (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A4纸打印或复印) (一) 认证申请书; (二)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 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五)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六) 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七) 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八) 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九) 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十) 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十一)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三、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药品零售企业向所在区县药监分局提出申请认证,向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申请认证;批发、连锁企业向晋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认证; (二)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对认证申请进行初审,合格后报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书及材料转认证中心;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批发、连锁企业,审查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书及材料转认证中心; (三) 认证中心接到资料后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 上网公示; (五) 市药监局在收到认证中心审查意见后做出认证终审结论。对认证合格的,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对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的企业,市药监局发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不合格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在期限内整改完毕,提出复查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过复查仍未通过现场检查的,将被确定为认证不合格企业。 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企业可在收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四、审批期限: 75个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由各药监分局受理,初审后报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由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受理。 注:申请人在申请认证前可向所在区县药品质量管理协会进行认证咨询;市内药品零售企业及全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可向晋城市食品药品质量管理局城区分局进行认证咨询。咨询电话:0356-2280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