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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受理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集贸市场内设点销售非处方药的申请. 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集贸市场内设点销售非处方药需满足的条件: (1)可设点地区只能是无药品零售企业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集贸市场; (2)申请者必须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 (3)“设点”必须经过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设点销售的药品仅限于非处方药中由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 (5)在市场内有固定的经营门店或室内经营柜组,以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 (6)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